为做好我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学院声誉、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我院严格依据工作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严格遵循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我院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im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学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院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单位同意。
第八条 因未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学院稳定、学院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