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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产学研合作联盟章程
2018-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四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着力构建以技术创新教育为基础、企业创新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家创新要素资源优势,打造国际化科技创新、教育、转化、交易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创新、校企协同创新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 一带一路国际产学研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The Beltand  Roa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union  in industry,education and research

第三条 联盟性质 联盟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合作共赢为目的,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中高等院校、技im体育 校、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的,以市场及应用为导向的非法人、非营利性、创新型的产学研共同体。

第四条 联盟宗旨 联盟遵循“实用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针,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相关产业领域、科技创新领域,构建国际化的科研机构、院校、行业企业协同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行业发展动态,提高职业技能培养、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人才培养标准、行业标准体系的应用和不断完善,加大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施力度,推动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进程。

第五条 联盟在上海合作组织实业家委员会、中国职工教育培训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创新创业中心。

第二章  联盟合作方式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合作方式 联盟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合作,在遵从联盟章程的前提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单位也有权利与联盟外其他单位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联盟成员单位在获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八条 工作内容 

(一)建设一带一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创新项目提供技术嫁接、创业辅导、企业管理、融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项目落地;

(二)建立国际产学研深度合作工作机制,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院校及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平台;

(三)构建产学研多主体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国家科研机构、院校与企业共同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实现科研机构、院校与企业资源共享;

(四)建成国际化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学团队,加强国际间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合作;

(五)探索人才培养“走出去、招进来”新途径,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办学、合作培养的新模式;

(六)建立国际间合作交流的平台,打造“国际应用技术创新大赛”“国际职业技能教育大赛”“国际产学研发展论坛”等品牌活动,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

(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有效开展科技创新转化、产教融合、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联盟在科技研发、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生产经营等方面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类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理事单位:

(一)可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五)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六)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七)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八)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经理事长单位审核后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签署联盟重要文件,审定联盟发展规划,批准联盟的机构设置,审议联盟的年度报告。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完成分管或理事长委托的工作;

(二)受委托可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选名额,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联盟年费;

()接受赞助和政府资助;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

()秘书处公务费;

()日常工作会议费用;

()其他与联盟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  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在联盟理事大会上向全体理事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制定联盟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委托秘书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与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一带一路国际产学研合作联盟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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