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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方案
发布人:校企合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726

      

        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方案


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国家实施办法》)要求,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方案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山东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中医诊疗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三)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申报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im体育 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申报企业范围”“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报送至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科(处),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sdcjrh@shandong.cn邮箱。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2.优先享受国家产教融合试点相关资金、政策支持。

3.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4.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相关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失信惩戒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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